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峰,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卢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丁 盼 审 判 员 赵湘湘 人民陪审员 顾冬菊
法官助理胡煜婷 书记员张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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