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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益平,男,汉族,住浙江开元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戴禄贵,浙江金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职务:董事长。
原告浙江开元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基于2012年8月2日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向本院提起诉讼,该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项目名称为“张石高速隧道机电工程”。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原则上按总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若产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原、被告的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北省涞源县至易县境内,涞源县系合同履行地之一,原告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厦门鑫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明利 审判员  杨自方 审判员  闫 敏

书记员:周小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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