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浙江康赛特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滨海工业区(龙湾阀门基地)四道三路。
法定代表人陈钟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
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浙江康赛特阀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黑龙XX龙德健药品有限公司汇往
佳木斯市嘉诚医药有限公司、最后背书转让给
浙江康赛特阀门有限公司汇票号为3130005132625537票面金额为41763.5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浙江康赛特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梁显宗
书记员: 毕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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