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某某大道l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署调解、和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黄庆伟,浙江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签署调解、和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大道170号。
法定代表人左志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超臣,湖北省黄冈市司法局干部。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上诉,代为执行等。
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车站分店。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宝塔路17号。
负责人肖志明,该分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被告黄冈同济堂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车站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浙江康某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倪志勇
审判员 游荣
代理审判员 胡美琴
书记员: 张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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