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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置彩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英英,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寅,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元帅庙后88号101室-29。
  执行事务合伙人:某某资产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置彩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前海宣同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现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浙江宏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中礼

书记员:樊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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