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天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何周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红,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盛永春。
被告:盛永春,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浙江天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永天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盛永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减半收取计677元,由原告浙江天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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