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高天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强,男。
被申请人: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司某某。
被申请人: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申请人:孙鹏,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司某某、孙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18,275.1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雯楠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18,275.15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韩青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