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
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泰顺县。
法定代表人:林积忠,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长久,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雒明阁,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9,50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承某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9,50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吴艳
审判员:毕江波
审判员:刘云志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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