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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南城街道十里铺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后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沿江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胡强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大维,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牛晓青,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2018)鄂0592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葛洲坝支行(账户:42×××48)的存款2864122.63元。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浙江天井塑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葛洲坝风景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宜昌葛洲坝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42×××48)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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