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小泉,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超,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申请人:金秀明,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小泉与被告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金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作出(2019)沪0118民初1952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浙江大申建设有限公司、金秀明价值50,000元的财产的冻结、查封措施。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张小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 进
书记员:倪蔚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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