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星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新区秀洲大道1019号。
经营者:蒋汉忠,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梁湖镇外梁湖村江坎头2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力,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雪庆,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
法定代表人:尤小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曙明。
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星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5日作出(2019)浙0481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星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星宇防水材料经营部以撤诉为由,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保全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京都世纪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新城街道星宇防水材料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咸利芳
书记员:卞佳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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