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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楼守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
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人: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楼守忠,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少洪,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5年8月11日向该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该会依法将上述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等值财产。浙江万翔寝具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的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该公司名下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久工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康机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该公司名下的等值财产。

审判长:何启国

书记员:郭雪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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