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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俊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被告目前下落不明,本案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5月24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快递配送服务费人民币12.50万元、违约金3.60万元、律师费1万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淘宝店铺提供快递配送服务,截止2018年1月累计产生快递服务费12.50万元未付,为此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但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未作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协议书、发票等证据进行审核,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存在运输合同关系,由被告委托原告为其指定的“CJ外贸服饰”等淘宝店铺提供快递配送服务。2018年,原、被告签订《协议书》,确认截止2018年1月,累计产生快递配送服务费12.50万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11月1日、12月1日前分别支付3万元、2.50万元,于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每月1日前各支付1万元,于2019年6月1日前支付2万元。以上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3.6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对于拖欠快递服务费金额并无异议,应当按照约定的付款时间支付费用,但被告在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后未支付任何款项,显然构成违约。虽然部分款项未到还款期限,但被告已明确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与原告协议中签订的付款义务,原告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付款义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故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当庭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快递服务费12.50万元;
  二、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60万元;
  三、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中通吉某速递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1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费  萍

书记员:黄洁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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