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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张亚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剑波,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岳喜永,销售经理。
  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公司”)与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联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于2019年10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阳、许剑波,被告兵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岳喜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花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在被告网站(网址www.shzljs.cn)或任何宣传资料中使用含有“三花”的侵权标识;2、判令被告在“中国制冷展”官网(http://www.cr-expo.com)和产业在线网站(http://www.chinaiol.com)上连续五天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其中商标侵权主张150万元,不正当竞争主张5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76,000元(包括律师费6万元、公证费16,0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三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10日,是一家全球领先的生产和研发制冷空调控件元件和零部件的知名企业。2005年6月,原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成功上市,股票简称“三花智控”,股票代码为002050。原告是全球制冷控制元器件行业的知名企业、全国龙头企业。原告的制冷业务可分为家用制冷、商用制冷、变频控制器、储液器及管路件四大单元,应用于家用空调、商用空调、冷链、热泵系统等领域,主要产品包括截止阀、四通换向阀、电子膨胀阀、电磁阀、变频控制器、家电热泵系统控制器、储液器、制冷管路件等。公司经过多年布局,在制冷行业各个领域都形成了全套生产能力,为客户提供全套解决方案。原告主要客户遍布全球各地的著名制冷品牌企业,已成为松下、大金等十多个国内外著名制冷、空调主机厂的战略供方和合作伙伴,多次被合作方授予“优秀供应商”“金牌供应商”“最佳供应商”等荣誉称号。原告作为上市公司,2016至2018年营业收入及净利润逐年上升。原告的产品极具市场竞争力,主导产品连续多年在全球市占率排名第一。“三花”作为原告字号与企业名称在国内外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原告的控股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三花制冷配件厂创立于1984年。原告及其控股股东、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获得上百项国家、行业或地方级荣誉及奖项,通过多年以来的市场经营与积累,已为公众所知悉,形成了以“三花”字号为核心的独有企业商誉。原告自2008年起至今连续多年被评为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曾获中国质量协会颁发的“全国质量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等。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4.37亿元,公司共有技术人员1,394人,获国内外专利授权1,667项,其中发明专利765项。2016年5月2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创新驱动国家发展新动源》为题,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进行专题报道,其中特别报道了原告的创新发展成果及原告四通换向阀等产品。2018年10月18日,央视1套和13套联机播出的《朝闻天下》以原告的展台为主体,报道了第124届广交会的盛况及原告产品在国外市场良好的销售情况。原告注册的“三花”系列商标是国内外的知名商标。原告在国内注册了第XXXXXXXX号、XXXXXXXX号、第235509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XXXXXXX号商标。原告的“三花”图形+“SANHUA”文字商标先后在美国、欧盟、巴西、智利、南非、印尼、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印度、土耳其等国完成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协议国(76个国家和地区)注册了“三花”图形+“三花”文字商标。其中第235509号商标自1985年起就已作为商标持续使用至今,1998年11月后多次被浙江省工商局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2007年8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兵联公司的原企业名称为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2019年4月10日,原告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2019第十三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展览上,发现被告企业名称中使用了原告的“三花”字号,被告还在其展位(展位号:W3A35)的“W3展厅平面图”中突出使用“三花”和“Sanhua”的中英文代表其公司,并在其宣传手册中多处使用“三花”注册商标介绍其空调阀件、气液分离器、过滤器、储液器等商品。后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还在其官方网站(http://www.shzljs.cn)“产品展示”一栏中,在球阀、电磁四通换向阀、电磁阀等空调阀件、气液分离器、干燥过滤器、储液器等商品的名称、品牌及产品介绍中使用了原告含“三花”文字的注册商标或“三花”字号。2019年4月11日,原告向展会举办方及被告进行交涉,主办方强制被告撤展。被告在2019年4月29日将其公司名称变更为兵联公司,但其官方网站仍继续使用“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称。2019年5月24日,被告在“2019成都西部制冷展”上仍使用“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称展出相关制冷部件产品及宣传广告、宣传册等,且其官方网站也未停止其侵害原告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将原告注册商标“三花”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并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三花”字号,引人误认为其系原告的下属子公司或与原告具有关联关系,对被告提供的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第二项诉讼请求。
  被告兵联公司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将企业名称注册为“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系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的,因为其法定代表人结过三次婚,公司成立时并不了解原告,被告使用“三花”作为企业字号并无过错。原告称其“三花”商标是驰名商标,但其驰名的范围是浙江省。第二,在原告所述的展会期间,被告是用自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标识进行宣传,其产品上并没有“三花”字样。原告指控其在展会平面图上使用“三花”字样,这是展会官方标注的,其公司官网是请他人制作的,其不知情。因此,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和合理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是一人公司,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6月底,销售额仅59万余元,一直亏损,被告从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失。综上,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三花公司提交了上市公司2017-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证券研究报告、(2019)浙新证民内字第965号公证书、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供应商荣誉证书或资质、浙江省知名商号、荣誉证书或奖杯、央视《焦点访谈》节目专题、浙江经视《创新浙江》及央视《朝闻天下》报道、商务部商务视频网专题采访、商标注册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证书、商标争议裁定书、商标国际注册续展证书、广交会、中国制冷展参展合同及发票、授权书、股权架构图、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被告参展的宣传资料、(2019)沪浦证经字第887号、第888号公证书、(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149号公证书、西部制冷展官网(网址www.cq-expo.com)关于2019第五届中国西部国际制冷展的新闻打印件、被告参加2019西部制冷展及被强制撤展的手机照片、公证费发票、诉讼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被告兵联公司提交了第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博览会邀请函(照片打印件)、展会照片、被告公司官网信息打印件、宣传册、商标驳回通知书、被告使用第XXXXXXXX号商标进行宣传的广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被告法定代表人微信朋友圈照片及与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部分涉及境外的商标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续展证书,因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材料,不符合证据要求,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驳回通知书、使用第XXXXXXXX号商标进行宣传的广告、官网信息、微信朋友圈照片等证据,因与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行为不具有对应性,这些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系自行制作,并无正规的企业年度报告、财务报表等予以佐证;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并未提供聊天相对方的信息情况,本院均不予采纳。综合分析上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本案原、被告、涉案注册商标的基本情况及知名度情况
  原告三花公司成立于1994年9月10日,经营范围为制冷设备、自动控制元件、压力管道元件、机电液压控制泵、机电液压控制元器件的生产(限分公司经营)、销售,承接制冷配件产品的对外检测、试验及分析服务,从事进出口业务。公司证券简称为“三花智控”,代码002050。根据原告三花公司提交的2017、2018年度报告摘要及招商证券、广证恒生出具的关于“三花智控”的证券研究报告,该公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制冷空调冰箱之元器件及部件、汽车空调及新能源车热管理、咖啡机洗碗机洗衣机之元器件及部件,其中制冷业务主要产品包括截止阀、四通换向阀、电子膨胀阀、电磁阀、微通道换热器、变频控制器、家电热泵系统控制部品等,广泛应用于家用、商用空调、冷链业务、热泵系统等领域,2018年四通换向阀、电子膨胀阀内销市占率均为第一,截止阀、四通换向阀、电子膨胀阀市占率分别为31%、49%、50%。原告也积极参与大型展会,宣传、推广其品牌及产品,如参加第124届、第125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等。2016至2018年,原告三花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6.56亿元、95.81亿元和108.36亿元,其中,制冷业务单元收入分别为40.62亿元、49.25亿元和59.61亿元。
  原告三花公司在其经营的产品上拥有以下商标权利:第XXXXXXXX号“三花”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零件)、分离器、储液器(机器部件)、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3日;第987027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贮液器、过滤器、分离器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自1997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第XXXXXXXX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零件)、电磁阀、空气冷凝器、蒸汽冷凝器(机器部件)等,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7日;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贮液器(机器部件)、调压阀、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电磁阀、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阀(机器部件),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6日。第XXXXXXX号“/”及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7类过滤器(机械或引擎部件)、分离器、阀(机器零件)、贮液器(机器部件)等,注册有效期经续展均自2000年3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原告在第7类阀、11类冰箱、厨房炉灶(烘箱)、冷冻设备和装置等、第9类照明设备用镇流器、芯片(集成电路)、发光二极管(LED)等上还拥有“三花(图形)”“三花”“/”“/”等商标。原告使用在第7类“阀”商品上的第235509号“三花(图形)”商标在1998年、2001年、2005年、2014年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均为三年)。
  原告三花公司成立后,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与其大股东、其投资设立的公司及关联公司在国内市场的口碑、知名度均不断提升,在业内也获得了诸多荣誉。原告提交的(2019)浙新证民内字第965号公证书载明:
  原告三花公司曾获得如下荣誉:LG公司于2006年、2012年、2014-2016年、2018年颁发的“plaqueofappreciation”“outstandingpartner”“supplieraward”奖项;中国质量协会于2008年、2011年颁发的“2008年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获奖三年确认”;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颁发的有效期为2009-2012年的“全国机械工业质量奖”;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于2010年、2014年、2016-2018年颁发的“中国制冷空调协会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会员”;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中国机冶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机械工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于2011年颁发的“全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活动杰出企业”;美的公司于2011年颁发的“战略供应商”;中国热泵产业联盟颁发的有效期为2011-2013年“中国热泵产业联盟理事单位”;东芝开利公司于2011年、2015年、2016年、2018年颁发的“bestserviceaward(最佳服务奖)”“最佳供应商”“优秀贡献奖”;慧聪网、中国制冷学会颁发的“2013年度中国空调制冷行业节能控制杰出贡献企业”;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会员会于2013年、2016年颁发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自动控制器电起动器的特殊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单位”“《电自动控制器压力传感器》行业标准起草单位”“标准化优秀委员单位”;富士通公司于2014年、2015年、2018年颁发的“供应商品质奖”;中国节能协会颁发的“热泵专业委员会理事单位”;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院、浙江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颁发的“2015年度浙江省技术创新能力百强企业”;格力公司于2015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会员会于2016年、2018年颁发的“第五届全国家用自动控制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WG6制冷器件工作组组长单位”“《电自动控制器制冷节流阀》行业标准起草单位”;海尔公司于2016年、2017年、2019年颁发的“(智能空调)优秀供应商”“(中央空调)优秀供应商”“金魔方奖(金奖)”;浙江省商务厅于2017年颁发的“‘品质浙货’出口领军企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颁发的“浙江省专利金奖”;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百强”;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有效期为2017-2020年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中国热泵产业联盟颁发的“中国热泵产业联盟理事单位”;海信公司于2017年颁发的“特别感谢奖”“战略互信奖”;中国标准化协会颁发的有效期为2018-2019年的“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中商信国际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2021年颁发的“企业信用评价AAA级信用企业”;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颁发的“2018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2018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域十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等。
  原告的大股东三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获如下荣誉: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于2011年、2012-2018年颁发的“中国机械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11年、2013-2014年、2016-2018年颁发的“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华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与2012-2013年颁发的“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颁发的有效期为2013-2018年的“第七届理事会理事单位”;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于2013-2014年、2016-2018年颁发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颁发的“2016年度中国机械工业百强”B20中国工商理事会颁发的有效期为2017-2019年的“B20中国工商理事会理事单位”;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于2018年颁发的“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于2019年颁发的“中国机械工业先进集体”等。
  原告控股的关联企业浙江三花制冷集团有限公司曾获如下奖项:LG公司于2007年颁发的“supplieraward”;深圳麦克维尔公司于2009-2011年颁发的“优秀合作伙伴”“出色供应链奖”“优秀合作伙伴”;格兰仕公司于2009年、2011年颁发的“战略供应商”“核心供应商”;富士通公司于2011年、2012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供应商品质奖”;TCL公司于2012年颁发的“战略供应商”;美的公司于2012年颁发的“供应商领航奖”;海信公司于2013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中国家用电器商业协会营销委员会、广东慧聪家电城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颁发的“普拉格-大家奖-2015年度中国家电十佳配套企业”;中国节能协会、中国热泵产业联盟颁发的“2016年中国热泵行业十大优秀供应商”;中国制冷、空调与热泵节能博览会组委会、辽宁省制冷学会于2016年11月、2018年3月颁发的“北极熊知名企业”“东北制冷行业倍受欢迎制冷阀件”等。
  原告全资设立的浙江三花商贸有限公司曾获如下奖项:奥克斯于2017年颁发的有效期为1994-2014年的“20年精诚合作供应商”“战略合作伙伴”;三菱重工(海尔)公司于2011年、2013年、2014年、2017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优秀供货商”;深圳麦克维尔公司于2012年、2013年、2017年颁发的“优秀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江森公司于2013年、2014年、2018年颁发的“优秀供方”“优秀供应商”;美的公司于2013年、2014年、2016年、2018年颁发的“供应商领航奖”“优秀供应商”“金质各供应商”;大金空调公司于2013年、2015年、2018年颁发的“成本贡献奖”“全球贡献奖”“变革挑战奖”;CL公司于2013年、2017年、2018年颁发的“最佳价值贡献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核心供应商”;新科公司于2014年、2016年颁发的“战略合作伙伴”“优秀供应商”;武汉麦克维尔公司于2015年颁发的“战略供应商”;海信公司于2015年、2016年颁发的“战略合作供应商”“优秀供应商”;志高公司于2015年、2017年、2018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三菱重工电机公司于2015年、2018年颁发的“金奖配套单位”;三星公司于2016年、2017年颁发的“HAMember”;三菱重工金羚公司于2017年颁发的“特别贡献奖”;海尔公司于2017年、2018年颁发的“合肥园区最佳合作伙伴”“战略合作伙伴奖”;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2018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颁发的“优秀供应商”等。
  被告兵联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1日,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制冷设备及配件、机电设备及配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包装材料、冷冻机油、制冷剂、四通阀、单向阀、除霜阀、压缩机及配件零售(以上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机械设备、制冷设备、冷库安装及技术咨询,空调安装销售及维修保养,制冷配件、空调配件加工。
  二、被控侵权事实
  原告提交的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浦证经字第887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10日,原告的代理人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原告的代理人和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内“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展示区域(“2019第三十届国际制冷、空调、供暖、通风及食品冷冻加工展览会”,展位号:W3A35),对上述展区相关场景现状及从该展区工作人员处取得的名片、宣传册进行了拍照及摄像。其中,“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广告展示牌上显示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岳喜永、联系电话及二维码、公司营业执照及主营产品图片。展会W3展厅平面图显示“W3A35三花Sanhua”。在展会上取得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品宣传册一本及岳喜永名片一张。产品宣传册封面中央以蓝色底纹白色粗体字突出显示“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底部标注“中国徐州”。产品宣传册内页公司简介载明: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秉承着“专业、诚信、务实、高效”的经营理念,为制冷配件、保温材料加工等领域提供一流的产品与服务。公司拥有多年的客户服务经验,技术不断创新,公司的诚信和优质服务得到了个行业客户的一致好评。宣传册内页页眉均标注“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及公司官方网站地址:www.shzljs.cn。宣传册主要对该公司主营产品的名称及产品结构、工作原理、技术规范、应用范围、材质、常用参数规格等进行了介绍,包括:DSF系列电磁四通换向阀、DXF系列单向阀、制冷过滤器、江苏三花高低压表、江苏三花避震管、江苏三花链接软管、江苏三花球阀、RD、RDK系列过滤器、气液分离器、制冷用截止阀、PE聚乙烯、PU及EVA海绵材料、隔音罩、多种品牌的冷冻油、制冷剂、自控配件、连接接头、阀门配件、黄铜、紫铜配件等,该公司还提供保温配套深加工服务。封底显示该公司地址、电话、网址、法定代表人手机号及二维码。
  原告提交的上海市浦东公证处出具的(2019)沪浦证经字第888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4月10日下午,原告的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360安全浏览器9.2”地址栏输入“http://www.shzljs.cn/”进入“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网站首页上方以较大字体显示公司名称及客服热线(与产品宣传册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相同),下方“关于公司”所称内容与产品宣传册上的公司简介相同。首页左侧下方“热门产品”显示空调阀件、三花PVC/NBR橡塑绝缘材、三通阀、四通阀、冷冻油、压缩机油等产品名称。点击网页左侧“公司产品”项下的“阀门系列”,分别显示手动阀、单向阀、控制器、压缩机阀、球阀、四通换向阀、等产品图片。点击“储液器”显示三花储液器。点击“铜配件”显示各种铜配件产品、空调铜管夹、空调阀件;继续点击“空调阀件”进入页面,左侧显示各种阀件图片,右侧显示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1”。点击“过滤器”,显示三花干燥过滤芯、三花干燥过滤桶、三花干燥过滤器。回到首页点击“新动态”,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岳喜永的名片及2018亚太热水科技博览会邀请函。点击“联系我们”,显示被告公司地图、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原告提交的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网证内字第5149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的电脑链接互联网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360安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shzljs.cn/”进入“江苏三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官方网站。首页公司介绍、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片、参展邀请函信息等与(2019)沪浦证经字第888号公证书所示内容基本相同。点击官网首页左侧“公司产品”项下的“阀门系列”“四通换向阀”,显示该类产品的介绍,其中有“江苏三花(JSF)系列电磁四通换向阀”字样。点击“冷冻油系列”“太阳冷冻油”,显示太阳冷冻油suniso3GS系列产品,继续点击显示该产品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10”。点击“气液分离器”显示三花气液分离器,继续点击显示该产品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5”。点击“储液器”,显示三花储液器,产品介绍中亦有“江苏三花储液器”字样。点击“空调阀件”,显示该产品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1”。点击“过滤器”,显示三花干燥过滤芯、三花干燥过滤桶、三花干燥过滤器。点击“保温材料”,显示EVA、PU海绵材料、PE聚乙烯、隔音罩、三花PVC/NBR橡塑绝缘材料等产品,其中“三花PVC/NBR橡塑绝缘材料”显示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17”。点击“软管”,显示三花链接软管、软管。点击“其他”,显示三花高低温压力表、避震管法国进口嘉利连接软管,其中“三花高低温压力表、避震管”显示品牌为“三花”,型号为“SH-8”。
  三、本案其他事实
  2019年4月、7月,上海市浦东公证处、浙江省杭州市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分别向原告出具公证费发票13,020元、3,000元。2019年6月19日,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签订《委托(风险)代理合同》,原告为此支付律师费6万元。
  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提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如下:第一,被告兵联公司在生产经营和产品宣传中使用“三花”标识是否侵犯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第二,被告兵联公司注册“三花”为字号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一、被告兵联公司侵犯原告第XXXXXXXX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认为,涉案第XXXXXXXX号“三花”、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商标经核准注册,现在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商标法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行为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的产品介绍中将“江苏三花”“三花”与不同类型的产品通用名称组合使用,对相关公众而言,上述使用方式已使“三花”用于识别商品来源,构成商标性使用。
  原告主张权利的六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主要为第七类阀(机器零件)、电磁阀、调压阀、分离器、储液器(机器部件)、贮液器、压力调节器(机器部件)、过滤器(机器或引擎部件)、空气冷凝器、蒸汽冷凝器(机器部件)等。被告兵联公司经营的被控侵权商品为电磁四通换向阀、球阀等空调阀件、气液分离器、储液器、过滤器,与原告第XXXXXXXX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上的商品分别构成相同商品。被告兵联公司在相同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与原告第XXXXXXXX号“三花”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三花公司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定商标近似一般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原告使用在第7类“阀”“阀(制冷元件)”商品上的第235509号“三花(图形)”商标多次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证明原告对其商标的使用及宣传已使该商标达到较高的知名度。“三花”系列商标不仅是原告的注册商标,也是原告的字号,原告在经营中同时使用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故原告“三花”字号的影响力也可作为认定其注册商标知名度的依据。原告自1994年9月成立以来即开始使用该字号并持续至今,远早于被告申请“三花”作为字号的时间(2018年1月)。原告在经营过程中不断拓宽经营网络及发展渠道,其控股关联企业、全资设立的公司均使用“三花”字号,且连续多年在业内获得诸多奖项及来自行业内多个知名品牌方的好评和赞誉。从原告的经营业绩上看,根据原告提交的年度报告,其2016年的营业收入已达到76.56亿元并逐年提高。从原告的产品质量来看,其多次获得行业内诸多品牌方颁发的“最佳供应商”“优秀贡献奖”等奖项,获得中国质量协会、中国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协会、浙江省商务厅颁发的“全国质量奖”等,产品品质获得业内好评。从原告的专业能力来看,其是中国制冷空调协会第六届、第七届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中国热泵产业联盟理事单位、中国标准化协会团体会员单位、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会员,曾几次获评“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百强企业”及“2018年度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领域十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公司专利曾获“浙江省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还参与了行业内多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说明该公司的专业水平得到业内认可。综合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原告的“三花”系列注册商标在行业内已经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涉案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均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经比对,本案被告使用的“三花”为原告上述图文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字形较大,文字“三花”本身系对上述商标图形的客观描述。在隔离比对的状态下,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即认为被告宣称“三花”的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使用上述图文商标的商品具有特定联系。因此,被告兵联公司在相同商品的宣传中使用与原告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三花公司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被告兵联公司辩称其在展会上是用自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宣传,其产品上并无“三花”字样,且展会平面图上的“三花”是展会官方标注的,其公司官网也是请他人制作的,故原告主张的商标侵权不能成立。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在宣传册和官方网站的部分产品介绍中均使用了“三花”标识,已构成商标侵权。公司官方网站由谁具体制作并不影响被告作为经营主体对其官方网站所展示、宣传内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且展会平面图上的“三花”实质上指代了被告公司,属于原告主张的企业字号侵权的问题,不涉及商标侵权。因此,对被告提出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被告兵联公司将“三花”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三花”字号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被告兵联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三花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首先,如前文所述,“三花”作为原告的字号和注册商标,在被告成立时均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其次,被告兵联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业竞争者,在明知原告的“三花”字号及注册商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情况下,仍选择在同一行业注册该字号并进行经营性使用,具有攀附原告三花公司字号影响力及涉案“三花”注册商标商誉的故意。一方面,从原、被告宣称的经营范围和实际经营的商品上看,两者均系制冷设备、机电设备及相关配件的经营者,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在被告选择“三花”作为字号申请注册公司时,原告已使用“三花”字号长达24年的时间并已在行业内具备较大的影响力,故被告应当知晓原告在先使用的“三花”字号已在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另一方面,被告的注册地江苏省,与原告的注册地浙江省在地理位置上毗邻,更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被告将原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三花”字号及注册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侵权的主观故意,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辩称其成立时不知道原告、其“三花”字号源于其法定代表人结过三次婚的意见实属牵强,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提出,其企业名称是由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组成,其中字号是最具识别意义的核心部分。在某行政区划或行业领域之外,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并不限制与其相同的企业名称的登记,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综合在先使用的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在后使用的企业名称、经营行为等是否会引起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等因素进行判断。本案中,根据前述分析,被告企业名称是否通过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注册并不能否定被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意图,亦不影响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因此,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兵联公司不仅侵害了原告第XXXXXXXX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还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兵联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被告网站(网址www.shzljs.cn)或任何宣传资料中使用含有“三花”的侵权标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鉴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兵联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原告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的“三花”注册商标及字号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涉及商标和企业名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的经营规模、经营时间、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除了销售侵权产品外还销售其他制冷产品等因素酌情确定。
  关于合理费用。公证费有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金额予以支持。律师费有相应的合同、发票予以证明,根据相关的律师收费标准、本案案情、原告代理律师在案件中的工作量及立案、开庭的实际情况等,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予以全额支持。
  原告在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判令被告在“中国制冷展”官网和产业在线网站上连续五天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第XXXXXXXX号、第987027号、第XXXXXXXXA号、第X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三、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76,000元;
  四、驳回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408元,由原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182元,被告江苏兵联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3,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陆光怡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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