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玲萍,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万金,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东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玉菊,女,1982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红蔻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诉讼代表人:上海红蔻物流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瑾,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金、杨玉菊、上海红蔻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2019年3月11日,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玉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回对被告杨玉菊起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玉菊的起诉。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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