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浔阳区滨江东路华雨科技有限公司东边。注册号360403600026068。经营者:龚代法,男,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江西省九江市人,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细友,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10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159306386H。法定代表人:周建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登茂,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亚平,男,生于1970年7月2日,汉族,九江市人,住九江市濂溪区。
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张某某、九江市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亚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420元,减半收取6210元,由原告浔阳区金鸡坡村钢管扣件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长 李龙祥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吴干东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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