浑占鹏
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
浑之旺
原告浑占鹏,农民。
委托代理人安宝生,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浑之旺,农民。
浑占鹏与浑之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九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六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浑占鹏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浑之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订立协议时受到欺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协议损害了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3月4日,原告父亲浑立海作出书面表示,同意撤销自己与浑之旺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浑占鹏,泊头市四营乡王屯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原告订立协议时受到欺诈。没有证据证明双方订立的协议损害了集体、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15年3月4日,原告父亲浑立海作出书面表示,同意撤销自己与浑之旺协议,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浑占鹏,泊头市四营乡王屯村民委员会盖章同意。原告请求被告协助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登记,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协议有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余志刚
审判员:栗向东
审判员:袁德岗
书记员: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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