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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与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济宁春秋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济宁春秋旅行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被上诉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济宁春秋旅行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存在线上侵权行为。1.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因此上诉人的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不具有开办网站并以自身主体身份备案的资格,一审法院不应仅以被诉侵权网站(青春旅行网)的ICP/IP域名备案信息即认定该网站为上诉人网站,并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2.一审法院认定“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济宁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青春公司),却认定相关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及“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为上诉人所有,无事实依据,故判决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错误;且一审法院未能及时告知上诉人追加或主动依职权追加济宁青春公司为共同被告,导致本案责任主体不明。二、上诉人不存在线下侵权行为。被上诉人所提交的公证书不能表明涉嫌侵权的门店系上诉人门店,且被诉门店店招样式与被上诉人店招存在明显区别,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亦存在诸多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三、上诉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的企业名称系经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春秋”二字系儒家经典,其作者故乡即位于上诉人所在地,上诉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该二字有理有据;且上诉人于2000年注册企业名称,当时被上诉人在全国并无较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上诉人无傍其名号的必要。四、一审判决结果有失公正。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多年来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企业名称系明知,现被上诉人因经营需要利用诉讼手段打压上诉人,目的不合理不合法。2.已有在先类似案例未支持被上诉人要求被诉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且该案判决赔偿金额远低于一审法院判决金额。综上,上诉人请求本院支持其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辩称:一、上诉人济宁春秋旅行社存在线上侵权行为。1.涉案“青春旅行网”(域名为www.qingchunlvxing.com)的主办单位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系上诉人所设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应就该分支机构的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2.其余涉案网站(域名分别为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的首页底部版权声明中均明确版权所有人为上诉人,故上述网站应认定系由上诉人开设。3.“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上诉人,“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程序底部显示的亦是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和预定热线电话。4.一审法院并未认定“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由上诉人开设;该账号主体济宁青春公司与上诉人系两个不同侵权主体,实施的亦是独立的侵权行为,故不应在本案中追加济宁青春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二、上诉人存在线下侵权行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表明,被上诉人多次前往上诉人门店取证,获得了含有上诉人企业名称的合同、收据、发票等,均证明上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三、上诉人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在旅游行业的巨大优势,仍攀附被上诉人注册商标及商誉,侵权目的明显。被上诉人早在1996年即在山东省设立济南春秋旅行社,且经被上诉人的长期经营,被上诉人的字号在当地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企业,理应知道被上诉人存在,但仍注册并使用含有被上诉人字号的企业名称,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四、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且程序合法。上诉人提出的在先案例与本案事实并不相同,且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将侵权赔偿限额提升,一审判决数额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本意及立法精神。综上,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侵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享有的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第7713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2.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春秋”字样;3.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赔偿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52,543.7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赔偿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维权合理开支47,456.3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企业信息和商标注册情况
  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前身原为上海春秋国际旅游社,成立于1987年8月24日,1992年9月变更名称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上海春秋旅行社)。2002年3月21日,经核准变更名称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春秋有限公司)。2012年1月19日,经核准再次变更名称为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即上海春秋集团公司)。
  上海春秋旅行社于1994年11月7日注册第771327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旅客陪同,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上海春秋旅行社于1997年1月14日注册第931501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客运送、旅行安排等,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上海春秋旅行社于2004年5月21日注册第XXXXXXX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社等,后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0日。2012年11月29日,上述三个注册商标经核准变更注册人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2013年12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9类旅行社(不包括预订旅馆)服务上的商标和图形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5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39类旅行社、旅客陪同、观光旅游、旅行预订上的商标和图形商标为上海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取得的荣誉和广告宣传情况
  2012-2013年度、2014-2015年度,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2014年9月被评为2013年度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2015年2月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同年4月28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上海市旅行社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为AAAAA级旅行社,有效期三年。同年9月,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等评为2015上海服务业企业50强、2015上海民营服务业企业50强、2015上海民营企业100强、2015上海企业100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国家旅游局评为2015年度全国文明旅游先进单位、全国旅行社集团十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旅行社、2016中国旅行社业优秀企业。2016年、2017年经上海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组委会审核,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荣获上海市“五星级诚信创建企业”称号。2017年4月,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上海市人民政府评为2015-2016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同年8月,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被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等评为2017上海服务业企业100强、2017上海民营服务业企业100强、2017上海民营企业100强、2017上海企业100强。
  2015年1月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与上海翰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委托其在《新闻晨报》《上海壹周》《I时代报》共计投放150万元的广告。2015年4月2日、2016年1月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先后与上海东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委托其在《东方早报◎旅游周刊》上刊登50次1/2横版硬广,2016年的广告总价格为30万元。2015年1月1日、12月11日、2017年1月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先后与上海绘色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业务合同,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委托其在2015年《新民晚报》上刊登30-40次广告;在2016年《新民晚报》上刊登20次广告,全年广告预算30-60万元;在2017年《新民晚报》上发布广告,预计全年投放费用40-50万元。2017年1月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与上海中润解放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合作协议,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委托其在《新闻晨报》上投放广告,总金额不少于50万元。同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与深圳市华语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委托其在华语传媒电梯平面媒体上发布广告。上述广告的内容均为春秋旅游。
  三、济宁春秋旅行社企业信息
  济宁春秋旅行社于2000年7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2019年3月22日,济宁鼎承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某的审计报告显示济宁春秋旅行社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10,415,587.80元,营业利润为7,082.66元,净利润为7,212.66元。
  四、济宁春秋旅行社被诉商标侵权的事实
  (一)济宁春秋旅行社网站使用系争商标的事实
  2016年8月8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上海市长宁公证处(以下简称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双击桌面上的“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qingchunlvxing.com,进入名为“济宁春秋国旅”的网页;左侧栏有特惠线路、周边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景区门票、酒店预订等全部旅游产品分类;导航栏除上述旅游产品分类外更有自驾游、租车、公司简介、联系我们、会议等栏目;网站首页“济宁春秋国旅”的左侧使用了图形;在周边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栏目下分别按不同地区列有众多旅游线路产品及其价格,并配有图片;酒店预订、景区门票栏目亦显示有多个酒店和景点名称及其价格,并配有图片;在网页底端显示,2014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版权所有,鲁ICP备XXXXXXXX号-1;(2)点击网页最底端的友情链接“济宁春秋旅行社”,跳转至域名为lxs0537.com的“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新体育馆营业部)”的网站,该网站首页“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文字的左侧使用了图形,其余内容与前述“济宁春秋国旅”网站的内容基本相似,页面最底端“济宁春秋”文字的左侧使用了图形,并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版权所有的文字;(3)返回到“济宁春秋国旅”的网页,点击网页最底端的友情链接“济宁旅行社”,跳转至域名为jininglvxing.com的网站,该网站首页配有一张飞机起飞的照片,机身上使用了图形,并写有“春秋国旅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字样,其余内容与前述“济宁春秋国旅”网站的内容基本相似,页面底端显示,版权所有2004-2016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4)返回到“济宁春秋国旅”网站,点击网页最底端的友情链接“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跳转至“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的网站,网站首页“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文字的左侧使用了图形,其余内容与前述“济宁春秋国旅”网站的内容基本相似,页面底端有“关于春秋、春秋照片、联系春秋”等栏目名称;(5)返回到“济宁春秋国旅”网页,点击网页最底端的友情链接“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进入“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网站,首页营业部名称的左侧和配图的飞机机身上均使用了图形和“春秋国旅”(书法体)、“春秋国旅”字样;在企业简介一栏显示,济宁春秋旅行社成立于2000年7月,2001年以来经营情况稳定,一直保持上升的良好势头,并在2007-2010年连续四年取得了全市国内旅行社营业收入第一的好成绩,连续三年成为同行业唯一市级“消费者满意单位”,2009年度、2010年度获得政府旅游奖励;我社在2005年加入了全国网最大旅游网春秋网,并成为正式会员。2016年8月12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6)沪长证字第6056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代理人向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qingchunlvxing.com,进入名为“济宁春秋国旅”的网页,网站首页使用了图形,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页面顶端有“济宁春秋旅行社网络平台—青春旅行网,济宁旅行社哪家好,就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的广告语和该社的咨询热线;点击页面上的“联系我们”,进入页面显示有太白路店、常青路店和龙行路店的地址和电话。2017年6月28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7)沪长证字第4266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jnchunqiu.com,进入名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的网页,首页顶端图片中的三颗星下方使用了“春秋”字样,图片中飞机垂直尾翼上使用了图形;公司简介栏显示,济宁春秋旅行社成立于2000年7月,济宁地区及各县市共51家分店,其余内容与前述(2016)沪长证字第6056号公证书中济宁春秋旅行社的简介内容基本相似;点击首页项下的联系方式,显示有济宁春秋旅行社各营业部地址、联系方式及全国免费咨询热线,并有包括总部直营店、总部旗舰店以及红星营业部、儿童乐园营业部、公园前营业部、太白东路营业部、市区红星邮政营业部等共计18家营业部,页面底部显示版权所有为济宁春秋旅行社。同年6月28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7)沪长证字第4268号公证书。
  一审庭审中,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使用其电脑进行当庭演示,打开MicrosoftEdg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mii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点击“公共查询”,在跳转后的网页上点击“备案信息查询”,出现的网站首页网址栏内输入www.qingchunlvxing.com,在输入验证码提交后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鲁ICP备XXXXXXXX号-1,网站名称为青春旅行网,审核时间为2016年4月25日,网站负责人为孙涛。此外,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提供生成于2019年3月25日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则显示,孙涛系济宁春秋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的负责人。
  (二)济宁春秋旅行社微信公众号使用系争商标的事实
  2016年8月8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qingchunlvxing.com,进入名为“济宁春秋国旅”的网站,出现三个二维码;(2)将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的手机进行清洁度检查后下载微信应用程序,输入登录名和密码后打开微信,对网页上的“微信二维码”进行扫描,出现名为“青春旅行网”的公众号,点击“帐号主体”,显示主体为“济宁青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等,企业成立日期为2014年6月20日;(3)回到微信主界面,在微信搜索栏内输入“济宁春秋旅游”,显示名称为“济宁春秋旅游”的公众号,公众号头像系图形和“春秋旅游”文字的组合;点击“帐号主体”,显示主体为济宁春秋旅行社,企业成立日期为2000年7月12日,经营范围为国内旅游、入境旅游,该公众号于2016年3月16日完成微信认证。2016年8月12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6)沪长证字第6057号公证书。
  2017年6月21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再次进行了与(2016)沪长证字第6057号公证书基本相同的操作,显示济宁春秋旅行社运营的“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的头像系图形和“春秋旅游”文字的组合,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同年6月28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7)沪长证字第4265号公证书。
  (三)济宁春秋旅行社APP使用系争商标的事实
  2016年8月8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长宁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长宁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qingchunlvxing.com,进入网页,页面中出现APP二维码;打开微信,扫描网页上的“APP二维码”,进入下载页面,显示APP名称为“青春旅行网”;(2)下载安装完成后点击进入,该应用软件在等待加载页面和软件程序首页均使用了图形,并有“济宁春秋国旅”“春秋国旅”等文字,在软件程序的底部显示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企业名称和预订热线电话。同年8月12日,长宁公证处出某了(2016)沪长证字第6058号公证书。
  (四)济宁春秋旅行社营业部使用系争商标的事实
  2016年8月30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山东省济宁市诚信公证处(以下简称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太白楼东路XXX号的“中国工商银行”东邻的“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该门店店招上使用了图形,并加注?标识,并有“春秋旅游”字样。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旅行社工作人员索要了名片和宣传资料。名片正面水印上使用了图形和“春秋国旅”书法体文字,名片背面左侧二维码中央使用了“春秋”书法体文字。名片正面写明: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青春之旅),经理孙涛等信息。在“金牌希尔顿”“印象巴厘”“日本”等旅游宣传资料上均使用了图形,旅游线路介绍宣传材料右下方二维码中央使用了“春秋”书法体文字。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门店,门店店招上使用了图形,证明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以“吴天龙”名义与该店签订了旅游路线为“青岛二日游(魅力青岛)”的《山东省旅游合同》,合同乙方处盖有济宁春秋旅行社业务专用章。同时该店出某收据一份,抬头为“青春旅行网收款收据”,并盖有“济宁春秋旅行社财务专用章”。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6)济诚信证经字第957号和(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9号公证书。
  2016年8月30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向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大门东邻的“春秋旅游”(以下简称经纬大厦营业部)。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该旅行社索要了名片及宣传材料。名片正面上方使用了图形和“春秋国旅”书法体文字,下书“中国春秋联合体”,单位为“春秋旅游(总部直营店)”,地址为环城北路XXX号经纬大厦南门西邻。四份旅游宣传资料均使用了图形和“春秋旅游”“春之旅”文字,其中“青岛极地二日游”宣传材料在使用图形时,右上方附有?标识。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门店,门店店招重复使用了“春秋旅游”文字,并以左右排列的方式呈现。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在该店购买了“济南方特一日”的旅游产品,该店工作人员出某了收据一张,收据上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财务专用章”。2016年9月1日、2017年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6)济诚信证经字第959号和(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8号公证书。
  2017年5月24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XXX-XXX号南邻的门头标有“春秋旅游”的店内(以下简称建设路营业部),向该店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名片一张。名片上方使用了图形和“春秋国旅”书法体文字,下书“中国春秋联合体”,单位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职务为春秋建设部门市经理,地址为建设路妇幼保健院往南400米7-9号。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门店,门店门头标有“春秋旅游”字样,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与该门店签订了旅游路线为“宝泉秘境关山漂流二日游”的《山东省旅游合同》,合同乙方盖章及签字显示均为济宁春秋旅行社,该门店出某收据一份,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财务专用章”。2017年5月30日、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18号、第585号公证书。
  2017年5月24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XXX-XXX号的门头标有“春秋旅游”店内(以下简称邮政营业部),向该店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名片。名片正面左上方及名片背面中央均使用了图形,名片正面印有“春秋旅游”字样,“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及地址等,背面印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及二维码。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春秋旅游”门店,与门店签订了旅游路线为“泰安方特一日游”的《山东省旅游合同》,合同乙方盖章和签字显示均为济宁春秋旅行社。该门店出某收据一份,收据抬头“春秋国际旅行社收据”,盖章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财务专用章”。同时,该门店出某了《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名称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XXX号,并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发票专用章”。2017年5月30日、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19号、第586号公证书。
  2017年5月24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XXX号“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常青路路北的门头标有“春秋国旅”的店内(以下简称新体育馆营业部),向该店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名片。名片正面左下方使用了图形及“春秋国旅”书法体文字,在图形右上方附有?标识,单位名称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青春旅行网新体店”;背面印有“青春旅行网”微信二维码及济宁春秋旅行社微信二维码,并有“关注济宁春秋旅行社,获取最新鲜的旅游资讯抢购特价旅游线路!”的广告语和免费咨询电话。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春秋国旅”店内,索要了旅游宣传材料一份,宣传材料正面标题为“春秋国旅青春旅行网暑期周边旅游线路报价”,背面右下方二维码中央使用了“春秋”书法体文字。2017年5月30日、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21号、第590号公证书。
  经一审法院比对,在域名为qingchunlvxing.com、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的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头像、“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上述营业部店招、工作人员名片、旅游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图形、“春秋”(书法体)、“春秋”字样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第771327号商标、第931501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分别进行比较,图形除在线条粗细上稍有差别外,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形状、排列,整体与局部要素等各方面,均构成相同;后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在音、形、义,整体与局部要素等各方面,均构成相同。在上述四个域名设立的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头像、“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上述营业部店招、工作人员名片、旅游宣传资料上使用的“春秋国旅”(书法体)、“春秋国旅”“春秋旅游”文字,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商标分别进行比较,两者虽在音、形、义等方面具有差别,但两者从事的均为旅游服务,“春秋”也是其中最具有识别意义的部分,而上述“春秋”两字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几乎完全相同,因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者分别构成相似。
  五、济宁春秋旅行社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
  2017年5月24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向济宁诚信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来到位于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公园以东、安阜街北首路西的门头标有“春秋国际旅行社”的店内(以下简称公园前门市部),向该店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名片,名片正反面印有“春秋旅行社”字样,单位名称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2017年6月16日,公证处工作人员跟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代理人再次来到该“春秋国际旅行社”店内,购买了“天蒙蒙山一日游”的旅游产品,并取得一份盖有“济宁春秋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据。2017年5月30日、6月20日,济宁诚信公证处先后出某了(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20号、第587号公证书。同年7月5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取得《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销售方名称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地址:济宁市环城北路XXX号,并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发票专用章”。
  上述公证书显示,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环城北路“济宁名雅经纬大饭店”大门东邻门店使用“春秋旅游”为店招(经纬大厦营业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XXX-XXX号南邻门店使用“春秋旅游”为店招(建设路营业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红星中路XXX-XXX号门店使用“春秋旅游”为店招(邮政营业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XXX号“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常青路路北的门店使用“春秋国旅”为店招(新体育馆营业部),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公园东门以东、安阜街北首路西门店使用“春秋国际旅行社”为店招(公园前门市部)。上述五家营业部店招均使用了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企业字号“春秋”。
  六、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维权支出的相关费用
  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为维权支付公证费23,000元,法律服务费20,000元,为完成公证于济宁春秋旅行社五家门店分别购买了5份旅游产品,共计1,117元。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为维权另支付车费、住宿费、餐饮费等其他费用共计3,528.10元。
  济宁春秋旅行社在一审庭审后提供济宁市任城区印海工艺美术部入网备案证明专用章,备案印章为济宁春秋旅行社行政章的印模及济宁春秋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印模,以证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提供的(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9号公证书、(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8号公证书、(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5号公证书、(2017)济诚信证经字第586号公证书中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财务专用章”均非济宁春秋旅行社的印章。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线上线下的涉嫌侵权行为是否系济宁春秋旅行社所为;二、济宁春秋旅行社是否侵犯了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系争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注册、使用“春秋”文字的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济宁春秋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济宁春秋旅行社实施了线上线下的涉嫌侵权行为
  关于线上涉嫌侵权的行为,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报告显示,域名qingchunlvxing.com的主办单位为济宁春秋旅行社所设分支机构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网站负责人为该营业部负责人孙涛。由于该营业部为非法人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涉嫌侵权,则可归责于济宁春秋旅行社。其余域名为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设立的相关网站,在网站首页底部的版权声明中均明确列明版权所有为济宁春秋旅行社,在网站首页上直接写明“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新体育馆营业部)”或“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公示原则,上述网站应系济宁春秋旅行社开设运营。公证明确显示,“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及“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亦由济宁春秋旅行社开设运营。济宁春秋旅行社辩称其从未设立网站进行宣传和销售,侵权网站、微信公众号、APP应用软件并非济宁春秋旅行社设立、运营。一审法院认为,“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系2014年6月20日成立的济宁青春公司,而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与济宁春秋旅行社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形,故济宁春秋旅行社就该部分的抗辩成立。但是,其余济宁春秋旅行社有关上述四个域名设立的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和“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非济宁春秋旅行社所为的抗辩意见,因济宁春秋旅行社未提供任何反证,或提供证据证明系他人冒用,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线下门店涉嫌侵权的行为,济宁春秋旅行社辩称,除济宁春秋旅行社公园前门市部外,其余建设路营业部、邮政营业部、经纬大厦营业部、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及新体育馆营业部,因公证书中证据保全详细地址与工商登记的营业场所不一致,故均非济宁春秋旅行社营业部。一审法院认为,一是部分营业部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仅有路名或位置描述而无明确的门牌号码,在位置或路名符合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不能否认其一致性;二是企业在实际经营中存在搬迁经营场所而未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登记的情形,事实上,济宁春秋旅行社确认为己方开设的“公园前门市部”,其工商登记营业场所也与公证书中证据保全地址不一致;三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建设路营业部、邮政营业部、公园前门市部、经纬大厦营业部、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分别公证购买了旅游产品,旅游合同上乙方盖章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购买产品开具的《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发票专用章”,发票下方写明了销售方为济宁春秋旅行社;购买收据上盖有“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财务专用章”或“济宁春秋旅行社财务专用章”;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新体育馆营业部虽未公证购买到旅游产品,但在该店取得的名片显示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青春旅行网新体店”。综上,济宁春秋旅行社以地址不符为由否认上述五家营业部系济宁春秋旅行社营业部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至于济宁春秋旅行社辩称,增值税发票是由于济宁春秋旅行社管理不严格导致的代开发票行为,旅游合同和收据上的印章属于冒用公章的行为,但是,济宁春秋旅行社对于冒用公章行为并未提供报案证明或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于一审庭后提供的案外人出某的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并非相关行政机关出某,其真实性亦无法确认,对于济宁春秋旅行社因管理不严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当然应由济宁春秋旅行社承担,故济宁春秋旅行社对上述旅游合同证明效力的否认,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诉称线上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及线下营业部均为济宁春秋旅行社开设、运营,其涉嫌侵权行为均为济宁春秋旅行社所为。
  二、济宁春秋旅行社侵犯了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系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商标侵权
  (1)涉案的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第771327号注册商标系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我国依法注册获得的文字、图形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9类旅行社、旅客陪同、旅行安排等,在上述商标注册有效期内,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多年来,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荣获国内众多奖项,并进行广泛而又持续的广告宣传,使其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各种旅游线路和产品上长期使用涉案注册商标,使得上述商标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设立的域名为qingchunlvxing.com、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的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头像、“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部分营业部工作人员名片、旅游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图形(部分使用时加注?标识,?是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标记)、“春秋”(书法体)、“春秋”、“春秋国旅”(书法体)、“春秋国旅”、“春秋旅游”文字,使得上述文字和图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3)商标法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本案中,经一审法院比对,济宁春秋旅行社使用的图形、“春秋”(书法体)、“春秋”字样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三个系争商标均构成相同,济宁春秋旅行社销售的旅游线路及产品,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中的旅行社、旅客陪同、旅行安排属于同种服务,且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并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在图形一侧加注注册商标的专用标记?标识,明显具有攀附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因此,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上述使用行为无须以混淆为要件,已构成商标侵权。济宁春秋旅行社使用的“春秋国旅”(书法体)、“春秋国旅”、“春秋旅游”文字,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商标均构成相似,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济宁春秋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旅游服务,且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使用方式极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济宁春秋旅行社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上述使用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虽然不能确认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线上线下店铺中销售的旅游产品是否系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产品,但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诉称的均系济宁春秋旅行社设立并运营的网站首页的顶部或宣传图片上、微信公众号的头像、APP应用软件的加载页和首页,线下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名片和旅游宣传资料上使用了与其系争商标相似的文字或商标,而并不涉及济宁春秋旅行社展示和介绍具体旅游产品时的使用行为,即使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线上线下店铺中销售的旅游产品确系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产品,但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并未授权济宁春秋旅行社使用系争商标,济宁春秋旅行社的这种使用方式已经超越了展示或介绍产品这种指示性或描述性的合理使用的界限,构成商标侵权。如济宁春秋旅行社展示和介绍的具体旅游产品并非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旅游产品,则举轻以明重,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上述使用方式亦当然构成商标侵权。
  (二)关于不正当竞争
  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认为,其下设门店店招均使用图形商标和“春秋旅游”“SPRINGTOUR”的文字组合,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官网首页亦使用图形商标和“春秋旅游”“springtour.com”的文字组合,济宁春秋旅行社部分门店所使用的店招与其高度相似,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济宁春秋旅行社辩称,其早在2000年就获得工商合法登记,考虑到山东曲阜人孔子作《春秋》,因此取名“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会产生混淆,误导公众,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济宁春秋旅行社虽经工商登记注册使用含有春秋文字的企业名称,但是,上海春秋国际旅游社于1987年8月24日成立,先于2000年济宁春秋旅行社企业的设立。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企业名称中,集团有限公司系其组织形式,旅行社突出其经营服务的内容,国际是说明服务的地域范围,春秋则是其中最具有识别意义的字号,也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长期经营使用过程中,通过广告投入和广泛宣传,使其字号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济宁春秋旅行社作为专业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业,应当知道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存在,审慎地使用其企业名称,使其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相互区别,合理避让以免造成两者相互混淆的情况。但是,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线下营业部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未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春秋旅游”“春秋国旅”“春秋国际旅行社”为店招,引人误认为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门店,或者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济宁春秋旅行社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一)关于停止侵权
  如前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设立的域名为qingchunlvxing.com、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的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头像、“青春旅行网”APP应用软件,部分营业部工作人员名片、旅游宣传资料上,未经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许可,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系争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系争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请求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对其系争商标的侵害,并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
  如前所述,济宁春秋旅行社在其下设的经纬大厦营业部、建设路营业部、邮政营业部、新体育馆营业部、公园前门市部擅自使用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春秋”,引人误认是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服务,或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现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请求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
  (二)关于变更企业名称
  由于“春秋”系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同时,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第39类旅游服务类别上也注册了多个“春秋”和含有“春秋”字样的商标,部分“春秋”商标已为驰名商标,而济宁春秋旅行社使用“春秋”作为企业字号并无正当理由或给出合理的解释。与此同时,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济宁春秋旅行社所提供的国内、国际旅游服务均高度重合,其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模式亦高度相似,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参与网络经济的各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已难以局限于某个地域而不相互影响,因此,济宁春秋旅行社继续使用“春秋”作为企业字号,必然会在相关消费者中产生混淆和误认,现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请求判令济宁春秋旅行社更改企业名称,更改后的名称不得含有“春秋”字样,并无不妥,依法可予准许。
  (三)关于赔偿损失
  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认为,根据济宁春秋旅行社提供的2018年审计报告,济宁春秋旅行社该年度营业收入为10,415,587.80元,毛利率按照同行业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相同规模上市公司旅游服务业毛利率的中位数10%计算,如果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在济宁地区运营,则一年利润应为1,000,000元,请求按照侵权导致的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侵权时间自2016年至2019年,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三年损失金额为3,00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济宁春秋旅行社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旅游产品销售减少的数量,或济宁春秋旅行社侵权旅游产品销售量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旅游产品的单位利润乘积即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损失,或者济宁春秋旅行社因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而济宁春秋旅行社的营业收入或利润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的损失之间也并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也并未提供其系争商标的授权使用许可费标准,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系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价值、企业商誉、济宁春秋旅行社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损害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遵循比例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主张为制止济宁春秋旅行社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购买产品费用、差旅费等合理开支,一审法院依据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提供的发票单据、公证书内容,并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原则,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一、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对上海春秋集团公司所享有的第771327号图形商标、第931501号商标、第XXXXXXX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济宁春秋旅行社立即停止擅自使用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企业字号“春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济宁春秋旅行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春秋”两字;四、济宁春秋旅行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春秋集团公司经济损失1,100,000元;五、济宁春秋旅行社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春秋集团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上海春秋集团公司已预缴),由上海春秋集团公司负担9,512元,济宁春秋旅行社负担21,288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济宁春秋旅行社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上诉人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起诉状、该法院出某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费专用票据,拟证明上诉人认为“青春旅行网”并非上诉人网站,已将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作为被告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本案应中止审理,等待该行政案件裁决结果。2.(2016)沪长征字第6057号公证书,拟证明“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济宁青春公司。3.(2017)济诚信征经字第520号公证书,拟证明该公证书内容记载“向该店的工作人员索要了带有‘春秋’字样和的名片”,但该公证书所附名片上并未有,说明该公证书内容存在重大错误,不得作为有效证据。4.通过360百科搜索“春秋”二字得到的搜索结果,拟证明“春秋”二字的由来,且该二字与上诉人所在地有密切关联。5.通过高德地图搜索“春秋”二字的结果,拟证明在上诉人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存在较多以“春秋”二字命名的酒店、学校、小区及道路,该二字与上诉人所在地有密切联系,上诉人将其作为字号使用合理。6.通过“天眼查”查询“春秋旅游”的结果,拟证明“春秋”字号并非被上诉人专用。7.(2016)沪0101民初25102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在先类似案例中,法院对被上诉人关于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未予支持,且该案侵权规模较大,但法院判决金额较低,本案一审判决金额有失公正。8.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孔程程的名片、被上诉人宣传材料、上诉人与西安春秋旅行社的传真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快递面单、双方合作合同、旅游确认件等,拟证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使用“春秋”字号系明知且从未提出过异议。被上诉人质证后对上述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证据1中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不能改变“青春旅行网”登记备案主体系上诉人的事实;证据2显示的“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主体确为济宁青春公司,一审法院并未判决上诉人对该公众号上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证据3公证书附件中没有带标识的名片,系因公证机构公证时没有将带有的名片放进附件,但在该公证书被撤销之前仍具有公证效力,且已明确反映了上诉人使用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事实;证据4-6显示的搜索结果早就存在,但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不属于二审中新的证据,且上诉人仅通过关键字进行搜索,其搜索结果无法反映该些企业实际使用“春秋”字号的情况,本案上诉人系未能审慎使用其企业名称,构成了对被上诉人的侵权;证据7中在先案例的事实与本案并不相同,本案中上诉人提交了相关财务数据,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的赔偿数额合理且符合加大侵权打击力度的司法精神;对证据8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上述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合作关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鉴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证据1-7的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本院对证据1-7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但证据1仅能证明上诉人就“青春旅行网”的备案事宜提起了行政诉讼,并不能据此证明该网站并非上诉人的网站,一审法院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根据ICP/IP域名备案的信息确定该网站的运营主体并无不当且上诉人提起该行政诉讼亦不属于本案依法应当中止审理的事由;证据2系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交的证据,且所涉公证事实已经一审法院查明并确认;证据3公证书所附名片中显示的内容虽与公证书的相关描述存在不一致之处,但并不能因此即否定公证书的效力,且该瑕疵亦不影响对上诉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证据4-6显示的搜索结果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亦无法证明上诉人将“春秋”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存在合理理由;证据7所涉案件的侵权人和侵权事实均与本案不同,无法以该案的判决结果证明一审法院对于本案的处理有失公正。因此,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7均不予采纳。上诉人提交的证据8中除孔程程的名片和宣传材料上诉人提供了原件外,其余证据均未提供原件,被上诉人对证据8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本院对证据8亦不予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行为是否系上诉人实施;二、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三、如果被诉侵权行为由上诉人实施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1.关于线上侵权行为。首先,涉案青春旅行网(www.qingchunlvxing.com)在ICP/IP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主办单位是“济宁春秋旅行社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上诉人二审中亦认可该主办单位系上诉人分支机构,故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由上诉人对被诉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并无不当。本案所涉其余域名为lxs0537.com、jininglvxing.com、jnchunqiu.com的三网站首页上直接显示上诉人企业名称,首页底部版权声明中亦明确列明版权由上诉人所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三网站由上诉人开设运营,亦无不当。其次,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支持上诉人关于“青春旅行网”微信公众号并非由其开设的主张,同时基于“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的帐号主体为上诉人,“青春旅行网”APP软件程序底部显示上诉人的企业名称和预定热线电话,认定该微信公众号和APP软件由上诉人运营,亦无不当。再次,上诉人一审中并未向法院申请追加济南青春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且该公司亦并非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不属于法院依职权应当追加的当事人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被诉线上侵权行为,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线下侵权行为。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被上诉人代理人自太白路太东市场营业部、经纬大厦营业部、建设路营业部、邮政营业部、新体育馆营业部获得的工作人员名片、财务收据、旅游合同等材料显示了上诉人的企业名称或加盖了上诉人的财务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相关发票上加盖了上诉人的发票专用章,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五家门店系上诉人开设,被诉线下侵权行为由上诉人实施,并无不当。上诉人否认上述门店系由其开设,并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1.关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上诉人未经许可,在上述四个涉案网站、“济宁春秋旅游”微信公众号头像、“青春旅行网”APP软件,以及其线下门店的店招、工作人员名片、宣传资料上单独或混合使用与被上诉人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第771327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春秋”(书法体)、“春秋”字样和图形,构成商标侵权;使用与被上诉人第931501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相似的“春秋国旅”(书法体)、“春秋国旅”、“春秋旅游”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亦构成商标侵权。2.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前身上海春秋国际旅游社早在1987年设立,涉案第771327号、第931501号商标亦分别于1994年、1997年即已核准注册,均早于上诉人成立时间。虽被上诉人企业名称几经变更,但“春秋”二字始终为被上诉人的字号,且经被上诉人多年的经营、宣传与推广,该字号已经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诉人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被上诉人及其“春秋”系列商标,在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当对“春秋”二字予以合理避让。上诉人登记注册含有“春秋”文字的企业名称后,开展与被上诉人相同的经营活动,客观上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其宣传、提供的旅游服务系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误认,或者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关联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根据被上诉人的请求,判决上诉人变更企业名称,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情形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知名度价值、企业商誉、上诉人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规模、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100,000元,并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等原则酌情支持被上诉人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开支,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相关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济宁春秋旅行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123元,由上诉人济宁春秋国际旅行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刘  静

书记员:钱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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