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23号(北门小区公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海英,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男,系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388元,由原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9843元,由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军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审判员 韩雨波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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