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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23号(北门小区公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海英,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男,系该单位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捷,河北蓝天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豪,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5388元,由原告济宁市鲁泉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9843元,由被告河北田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立军 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 人民审判员  韩雨波

书记员:苏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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