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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珂,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峰,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宁,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河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元,减半收取计1709元,由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海军 审 判 员  李玉明 人民陪审员  郭艳芬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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