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马宁(山东济南天桥和捷法律服务所)
陈某
原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光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宁,济南天桥和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新东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马悦静
书记员:吕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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