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经十东路章丘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序伟,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廷涛,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被告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平山县南甸镇
法定代表人康雪元,总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啸,该公司法务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山县敬业冶炼有限公司、西柏坡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280元,减半收取10140元,由原告济南安地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齐金虎
审判员 崔国燕
陪审员 付亚楠
书记员: 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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