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办事处袁柳东村170号。
法定代表人:季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
法定代表人:陈洪国。
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因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计1,815元,由原告济南启茂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理
书记员: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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