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前沿置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
法定代表人张延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秋平,该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富强街。
法定代表人李利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前沿置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前沿公司)诉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河鲁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前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延会及被告新河鲁某公司委托代理人牛开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2日,原被告签订河北书香蔓城项目营销管理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上述项目的营销策划、销售培训、案场管理等提供服务,双方对各自责任、服务咨询费及支付方式等进行了协商约定。合同履行完毕后,经双方确认,被告新河鲁某公司对所欠原告的顾问费、佣金共计144678元进行了确认,但所欠款项至今未能给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工作人员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河北书香蔓城项目营销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拖欠原告顾问费120000元、佣金24678元未予给付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所签合同属于不平等协议及现公司管理人员对此并不知情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济南前沿置地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顾问费、佣金共计1446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4元,由被告新河县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海峰 审 判 员 安双立 人民陪审员 郭月芬
书记员:庞华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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