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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诉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登富,济南冶金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袁永兴,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中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365.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550元,共计2151915.5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15191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甘肃中禹能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15000元、案件受理费12365.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4550元,共计2151915.5元。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  、38条、39条、4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申银烧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存款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2151915.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丁万荣

书记员: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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