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元信力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金沛,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三路***号486。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珠,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申请人济南元信力经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济南元信力经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7505852、票面金额伍拾万元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南元信力经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600元,由申请人济南元信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魏爱朝
审判员 刘雪昆
审判员 钱立克
书记员: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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