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济南中得利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开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枫泾工业园区钱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坚。
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中得利膜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45,895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