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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得利膜材有限公司与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济南中得利膜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田开生,董事长。
  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枫泾工业园区钱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林义坚。
  本院受理申请人济南中得利膜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345,895元,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达亚帆布(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45,8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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