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王晋,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欢,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女,土家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委托代理人:周慧敏,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坝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孙培佳,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6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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