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申请人: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系洪某某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世国,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喻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申请人:王逢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申请人洪某某、詹某某与被申请人喻红、王逢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喻红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的房屋(房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远土国用2003字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洪某某、詹某某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某某、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喻红名下的位于远安县鸣凤镇航天路的房屋(房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号:远土国用2003字第××号)予以查封。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洪某某、詹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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