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洪某连。
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颜兴华。
申请人洪某连因与被申请人颜兴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需要,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海亚丰”轮船舶基本信息、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某连提出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洪某连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
二、提取或复制“海亚丰”轮船舶基本信息、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等相关证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向本院提出异议。
代理审判员 郑文辉
书记员: 莫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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