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真,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建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璐,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诉讼中,因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浙江朗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洪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练 斌
书记员:蔡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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