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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民与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某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柱都,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护潭乡韶山东路28号金海大厦2栋1单元1301001号。法定代表人:陈共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安全,湖南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2号。法定代表人:李绍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其志,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平,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与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审结。
原告洪某民与被告湘潭水利电力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需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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