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润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温润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强 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