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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温润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俊,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东,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润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温润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年9月30日,原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洪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审判员:沈佩鸥

书记员:强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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