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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皮金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某某。
被告:皮金树。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皮金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
洪某某诉称,2017年2月25日皮金树以出差费用不够为由,向我借款2000元。同年9月份,皮金树向我补写借据。该款经我多次催讨,皮金树至今仍分文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皮金树系我院干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我院不便于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报请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管辖进行指定。


本院认为,皮金树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其作为案件当事人,与本案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刘刚审判员黄剑萍审判员赵国文

法官助理郭培培 书记员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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