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新华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廖某某
刘某某
原告洪新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系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廖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洪新华与被告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洪新华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洪新华应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060元。原告洪新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新华自动撤诉处理。
原告洪新华与被告刘某某、廖某某、刘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洪新华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洪新华应在接到该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060元。原告洪新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洪新华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骆启新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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