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汉族,农民、初中,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委**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11时45分许,被告人洪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载7人,含驾驶人)由会泽县大海乡上坪子驶往黑箐村,驶至会宜线K42+390M处其驾驶的车辆驶离路面,翻下行驶方向右侧的山沟里,造成乘车人高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洪某某、乘车人孟某某、孟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洪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高某、孟某某、孟某某、尹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受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属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助理:赵瑜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98742****);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起诉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据目录。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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