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建初,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舍客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熊刚。
第三人:张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洪建初与被告上海舍客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洪建初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建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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