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洪建初与上海舍客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建初,男,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雄,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舍客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熊刚。
  第三人:张磊,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洪建初与被告上海舍客勒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磊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洪建初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建初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合计人民币58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洪云娣

书记员:尚  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