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
汪朝勤(湖北钟祥安陆府法律服务所)
荆门市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马宝坤(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
原告洪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朝勤,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荆门市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17号,组织机构代码73791506-1。
法定代表人陈国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宝坤,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荆门市晨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2元,减半收取9681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62元,减半收取9681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庆红
书记员:谭翛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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