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全兴。
委托代理人万文战,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楠,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晓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判。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由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780万元,并将款项汇入被告指定账户,约定利息为日2%,至2016年1月15日前还清,被告并以自己名下房屋(房产证号:X京房产证朝私字第××号)作为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给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万元,在诉讼中,被告要求原告放弃已给付利息外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方同意。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双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书写的收条,中国工商银行大城县支行转款凭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因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双方就利息问题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除被告已支付利息外的其余利息的诉讼请求,该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但借款本金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某某偿还原告洪全兴借款78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332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把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晓玫
书记员:刘红梅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