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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光波与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光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多才,北京市中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原告洪光波与被告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洪光波于2018年12月3日以纠纷已了结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洪光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洪光波负担(已付)。

审判员:陆  贤

书记员:张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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