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栓成,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雄,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洪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0元,由洪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江涛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人民陪审员 尹素花
书记员: 张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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