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洪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洪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栓成,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雄,河北尚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原告洪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洪某某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洪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洪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计783.50元,由洪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郭江涛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人民陪审员 尹素花

书记员: 张盼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