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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与陈某某、巴东永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洪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19日,住湖北省宜昌市。
委托代理人:白萍,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生于1973年2月26日,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申请人:巴东永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申请人洪某某于2016年8月5日向宜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权证号000019XX的房屋、被申请人巴东永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证号000040XX号、所有权证号000040XX号、所有权证号000053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担保人湖北翔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洪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6年8月9日宜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所有权证号为000019XX的房屋一栋,查封被申请人巴东永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所有权证号分别为000040XX、000040XX、000053XX的房屋三栋,期限为: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洪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向 红 审判员 王 静 审判员 张 哲

书记员:黄晓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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