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
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
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婷,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男,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厂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生富,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00元减半收取263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鸿拓重型齿轮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6.00元减半收取2638.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邢树新
审判员:王谊兰
审判员:单瑞宏
书记员: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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