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南昌路滨河新村。
法定代表人:岳喜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楚子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倩超,河南坤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开发区芳泽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东侧5号楼地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河南地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洛阳地久物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王琪
审判员 刘新安
审判员 庄卫民
书记员: 柴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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