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寿县三圣院乡南纪城村。法定代表人:尚志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二刚,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洋浦华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金兰小区A443房。法定代表人:朱建强,该公司经理。
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与洋浦华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冀0126民初1257号民事裁定,冻结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站支行的存款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洋浦华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后经网上查控,未能保全被申请人相关财产。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罗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支行的存款50000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石家庄港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静
书记员:崔娅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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