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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与梁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辛玉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梁某

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大为,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辛玉卓,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
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尚怀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辛玉卓、被告梁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仍在原告处上班,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且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中也明确记载被告每月的应发工资为15000元。原告未按照上述的标准足额向被告发放工资,存在着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形,应当予以补齐,结合庭审查明的数额,原告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共计105669.28元。就原告提出的不予支付赔偿金30000元的主张,因原告与北京益圣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不同法人,其之间的调任不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实属劳动关系解除,而该种解除行为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故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2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参照2013年河北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工资(62690元)标准,因被告的月工资属于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故赔偿金数额应为62690元/12月×1.5个月(工作年限1年3个月,按照1.5个月计算)×2倍=15672.5元,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体员工档案、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资料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且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梁某支付差额工资105669.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72.5元,共计支付12134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原告未提出异议,被告仍在原告处上班,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为15000元/月,且原告提供的工资发放表中也明确记载被告每月的应发工资为15000元。原告未按照上述的标准足额向被告发放工资,存在着拖欠被告工资的情形,应当予以补齐,结合庭审查明的数额,原告应支付拖欠被告的工资共计105669.28元。就原告提出的不予支付赔偿金30000元的主张,因原告与北京益圣恒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不同法人,其之间的调任不是对原合同的继续履行,实属劳动关系解除,而该种解除行为并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故认定原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应按照被告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2倍于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参照2013年河北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的平均工资(62690元)标准,因被告的月工资属于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故赔偿金数额应为62690元/12月×1.5个月(工作年限1年3个月,按照1.5个月计算)×2倍=15672.5元,对于超过的部分不予支持。就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体员工档案、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资料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且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故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  、第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梁某支付差额工资105669.2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672.5元,共计支付12134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洁能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尚怀伟

书记员:刘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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