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欢、鲁志扬,均系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便民烟酒专卖店,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杭州。
代表人:陈伯华,该店经营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华便民烟酒专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计437.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汪飞林 审 判 员 聂 潇 代理审判员 段 佳
书记员: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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