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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08941092T。法定代表人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劲,湖北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29号金江银座1202号,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95936709Y。法定代表人龙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秦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秦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秦某某1442500元的财产。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并已就该申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号的房产六套(产籍号为:03-0107-0451-012501、03-0107-0451-012502、03-0107-0451-012313、03-0107-0451-012314、03-0107-0451-011316、03-0107-0451-011317),查封期限为三年。或冻结被告宜昌市冠峰置业有限公司、秦某某银行存款14425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李 琳
审判员 覃贝贝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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