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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华某泡沫包装制品厂与泸州美捷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之三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泸州华某泡沫包装制品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邻镇邻玉村曾屋基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68613563-8。
负责人李建华,职务厂长。
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酒业园区南A区,组织机构代码:69915767-6。
法定代表人龚心道。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3民初438-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现原告泸州华某泡沫包装制品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05000元的查封。
解除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华全在泸州市江阳区农商银行邻玉支行的银行存款105000元的查封。

代理审判员 汪永燕

书记员: 江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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