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龙,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峰,男,成年人,住所地泰来县。
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李某峰外出去向不明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泰来县金某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磊 人民陪审员 张亚峰 人民陪审员 王晓会
书记员:姜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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